为解决农村信贷融资能力薄弱的问题,齐齐哈尔市政府、银行机构和农业经营实体需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促进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建设环境
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机制,优化信贷环境,为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农业经营实体提供保障,进一步加强农村信贷融资能力。
一是加强担保平台建设,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品不足的问题。目前,困扰大型专业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实体融资的最大问题仍是抵押品不足。为突破这一瓶颈,建议成立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引进外国担保公司,在各县(市)、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合作社贷款搭建平台,为金融机构降低信贷风险提供保障。
二,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抵押转让平台的作用,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展。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困难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虽然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龙江县土地转让中心平台已投入使用,但土地转让平台的市场优势尚未得到明显发挥。为了解决土地矛盾,必须统一交易规则、资格审查和产权评估。
三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融资环境。由于对农业经营实体的信用状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机构对农业经营实体贷款的发放。因此,要实现银行与农业经营实体的有效对接,需要长期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农民或经营实体信用调查制度,消除信息壁垒,逐步实现农民信用信息共享。
(2)金融产品
银行要解放思想,创新金融产品,积极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问题。
一是采取政策激励措施,增强银行机构的主动性。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金额较大的法人金融机构需要再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给予再贷款支持。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根据银行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价体系,重点关注政策和资金方面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银行机构。
二是开展融资培训,畅通信息渠道。除了自身抵押担保条件不足外,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得形成。他们不了解银行的信用准入条件和主要贷款品种。他们总是认为银行贷款是无法企及的,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银行要与农村经营主体密切配合,有必要对农村经营主体进行融资培训,逐步解决银行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三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根据农业发展特点和合作经营模式,积极开展与订单、保单相结合的金融产品,开展“银行+担保公司+合作社”、新的“银行+企业+合作社”贷款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农村信贷融资能力。
(三)农业经营主体强机制机制
农业经营主体要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增强自身实力,提高获贷能力。
一是完善各项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框架。要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三会要相互协调配合。会员代表大会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理事会要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监事会要代表全体会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要明确会员在合作社的经济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的民主决策,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制衡。
二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对于信贷融资需求最大的农村经营实体,要增强信用意识,树立诚信道德观念,在社会上树立良好信用,塑造守法经营、诚信履行的良好形象,增强信用能力。
三是建立合作社协会,开展贷款互保。条件成熟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合作社会员按照自愿原则签订联保协议,通过互保互利、共担风险,提高成员的贷款获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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