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今年10月20日作出第33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33700号决定),宣告握奇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第ZL200510105502.1号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16等无效。
在案件一审中,握奇公司依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16提起侵权诉讼,原审判决据此支持了该公司的侵权指控。
但在案件二审期间,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16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无效。
即便握奇公司已经针对第33700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也处于不稳定状态,故驳回握奇公司的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指出,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16被依法维持有效,握奇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