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今年10月20日作出第33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33700号决定),宣告握奇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第ZL200510105502.1号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16等无效。

在案件一审中,握奇公司依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16提起侵权诉讼,原审判决据此支持了该公司的侵权指控。

但在案件二审期间,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16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无效。

即便握奇公司已经针对第33700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也处于不稳定状态,故驳回握奇公司的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指出,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16被依法维持有效,握奇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