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热公司向取暖单位收取的一次性初装费(或入网费),是缴纳增值税还营业税?如果缴纳营业税,是否需到地税局代开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6号)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或入网费,并非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的价外费用,与销量没有直接关系,应缴纳营业税。
供热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会计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者“其他业务收人”科目。作为“提供务收入”并人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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