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由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是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是在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负担的丁资、薪金,也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说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上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 1日止。
上述日数,包括个人出入中国国境的当日。
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当自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以不计算在内。
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者在中国境外机构任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计算其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时候,出人中国国境的当日均按照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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