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诚信、透明,是保障法律正义和效率的保证.本次修订在完善商标注册程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完善了商标注册禁用条款的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商标法》将禁用条款和不得注册的条款分为两条.禁用条款是:有伤国体,有损国威,有害于外交关系,有损于宗教感情和有伤民族团结,有害于道德风尚等,这些不但不能注册,而且根本不得使用;而对于作为商标而言显著性较差,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有失公允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规定不仅符合TRIPS协议,而且有利于保护企业通过实际使用培育起来的知识产权.
2.增加保护在先权利
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注册之前已经合法拥有的权利相冲突.这一规定为在商务活动中倡导诚实信用,提倡公平竞争,保护合法在先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护知识产权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法律依据.
3.平衡了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产生的纠纷
本次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和第31条规定对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抗抢注,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手段.《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也就是说,《商标法》承认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合法的.然而,作为未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无端地被他人抢占,法律应当给予救助.另企服快车面,法律提倡的申请在先,应当是诚实信用的正当的申请在先,而不是损人利己的偷盗他人的申请在先.
4.完善了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
原《商标法》虽然也有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但却没有细分不同情况.比如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引起的撤销,就不同于违反禁止条款引起的撤销.同时,原《商标法》在撤销的时间方面也没给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商标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撤销权分别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行使,两个撤销权的对象是不同的.商标局对采用抢注和欺骗等禁止性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有权撤销.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是针对其他人提起的请求,经过审查以后裁定撤销.在期限方面,他人一般应当在5年之内申请撤销商标,但对恶意注册的情况,则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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