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也被受关注,主要为两方面,第一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第二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个人所得税问题,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简单理解就是:市场原始股转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通过挂牌公司在挂牌后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以及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易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是否为原始股,《通知》中已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以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区分和税收征管.
在实务工作中,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即在股票交易的同时,中登先按照股价的15%以及合理税费作为成本,计算增值额,然后扣缴20%个税,扣完后在到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办理汇缴手续.
比如原始股东甲按照2元/股的价格二级市场证券卖出12万股,则收入为24万元,扣缴个税24万*(1-15%)*20%=4.08万元.如甲实际每股成本高于0.30元,则其需要在券商的帮助下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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