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护主题: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些标记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
该条款内容主要是基于欧共体1990年的提案(欧共体1990年的谈判提案相关规定为:Article 10 Protectable Subject Matter:
(1)Trademark pro-tection shall be granted. Trademarks may consist of any signs capable of being represented graphically,particular-ly words,including personal names,designs,letters,numerals,the shape of goods or of their packaging,provid-ed that such signs are capable of distinguishing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one undertaking from those of other under-takings. See MTN. GNG/NG11 /W),同时融入了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并兼容了当前商标注册客体方面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与法理.第十五条第一款首先从功能角度对商标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即商标应当能够具有区分不同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显著区别功能,即具有显著性;其次,商标显著性可以是内在的显著性也可以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再次,在类型上图形颜色等平面要素及其组合构成能够构成注册商标,成员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非视觉可感知的商作为注册商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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