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著作权的制度.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明文规定了法定许可,只是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得使用.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制度不同.因而,有些学者将此视作"准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主要有: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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