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朋友问了个问题,说他们公司主要与农民打交道,租农民的地方,用农民的电,而农民没有发票,让农民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农民嫌麻烦不干,而公司有求于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强求农民去代开发票.由于点多面广,这些费用很大一块,若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损失会很大,不知如何处理.
其实,不仅是这个企业,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按此规定,企业若每次支付给农民费用不超过500元,就可以以收款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但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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