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在收到异议材料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依据《商标法》第30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之规定,异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应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且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未经初步审定或者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被异议的范围.异议申请材料中必须具备被异议商标的准确信息,包括:被异议商标的名称、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及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如果上述信息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则难以确定异议人具体针对哪个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
(2)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商标异议的请求包括撤销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初步审定.事实依据则是阐述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应支持其异议请求的依据,包括: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与他人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现有的合法权利、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
(3)在异议期内提出
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商标异议,将不被受理.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申请书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于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但在形式上存在欠缺且尚可纠正的,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商标局将通知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补正程序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异议申请书式的填写内容存在缺陷,如异议人的签字或章戳与异议人的名称不一致.
异议申请书缺少副本.《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异议书应当式两份.其中,正本供商标局裁定使用,副本由商标局转送被异议人,供其答辩使用.如果缺少副本,商标局就难以通知被异议人其申请注册商标被异议并使其知晓异议理由,被异议人也就无从进行答辩.
异议人申请书未附被异议商标的公告复印件.商标局在形式审查过程中主要基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复印件来核实异议申请书上填写的被异议商标的相关信息,如申请材料中欠缺将给商标局的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事宜的,缺少商标代理委托书或者委托书存有缺陷,如没有异议人的原始签字或章戳.
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书,其邮寄信封上的邮戳不清,难以确定异议申请日期.
以汇款方式缴纳异议规费的,汇款人名义与异议人名义不符.异议人在汇款时必须以异议人的名义办理,不得以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的名义汇款,否则商标局无法确定异议人所提异议是否缴费.异议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补正.对异议人的补正材料,商标局还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受理异议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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