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权法》第31条可知,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所称图书脱销.
报社、期刊社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依《著作权法》第32条可知,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0条、第32条可知,依照《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依照《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出版演绎作品应履行什么法律义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是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有一个限制条件,即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进行演绎行为之前,应当获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有当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届满,或者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放弃其著作权时,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另外,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还要履行以下义务: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依《著作权法》第34条可知,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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