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进行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实际上是由商标权人自己在注册商标禁止权范围内取得商标注册,而且不与他人商标权的禁止范围重叠,不但不会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效用,由于此类商标为同一人所有,自不会造成商品出处混淆和欺骗,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又能扩大自己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这样凡在联合注册商标禁止权范围内注册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将被驳回,这将在此商标周围构筑了数层很宽的防御带,使其远离因近似商标得到合法注册而被混淆商标的可能.正是基于这一立论,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联合商标制度.只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对联合商标的规定不尽一致.日本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权人将与自己已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用于该已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上或者将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及其近似商标使用于该已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类似商品上,只能申请联合商标注册,否则不能注册.而且除上述情况外,不能就其他商标进行联合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联合商标包括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可见日本商标法把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与商标权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即上文所述的防御商标)也包括在联合商标的范围之内,并且不要求商标权人申请注册联合商标时要指出主商标.
我国台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同一人同时以两个以上近似之商标申请注册者,应指定其一为正商标,以其余与之联合.因此,与主商标联合的商标是与主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是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在联合商标中,不包括与主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应指出主商标,并且不包括相同商标.英国商标法第22条规定同一人为一项商品注册的商标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为同样或者同类商品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注册局得随时要求将各该商标作为联合商标登入注册簿.其精神与日本商标法关于联合商标范围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英国商标法第27条又规定同一所有人将一项商标已作为防御商标注册如果又以该商标另行注册使用于不同商品上,仍应视为联合商标并按联合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英国商标法规定的联合商标,除包括上述三种情况外,还包括使用于不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我国商标法对联合商标虽未明文加以规定,但在商标转让的规定中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的规定,则含有联合商标的意思.
从以上所述,各国商标法对申请注册联合商标是否要求申请人指出主商标和是否包括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完全一致.在要求指出主商标的情况下,主商标是被联合商标,其余与之联合的商标是联合商标.两者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后者依存于前者,不具有独立性质.在不要求指出主商标的情况下,各个商标互为联合商标,每个商标既是被联合商标,又是联合商标,彼此之间形不成主从关系,都是独立于与之联合的商标而有自己的有效期限和禁止范围.这叫作"联合商标的独立性".被联合商标与联合商标是否形成主从关系,其法律后果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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