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度"全面注册制度",亦称强制注册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实行全面注册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目的,企服快车面是使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和经销者经销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都进行注册,保证质量,以对消费者负责;另企服快车面是便于国家对全部商标进行统一管理,以便全面贯彻计划经济.这种制度存在的主要缺点是对商品生产者、经销者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进行注册无选择性,致使一些不必要注册临时使用一个商标即可的情况,也必须对其所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增加了商晶生产者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强行注册的结果,往往使得企业并不重视自己商标的作用而失去了注册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