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度"全面注册制度",亦称强制注册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实行全面注册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目的,企服快车面是使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和经销者经销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都进行注册,保证质量,以对消费者负责;另企服快车面是便于国家对全部商标进行统一管理,以便全面贯彻计划经济.这种制度存在的主要缺点是对商品生产者、经销者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进行注册无选择性,致使一些不必要注册临时使用一个商标即可的情况,也必须对其所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增加了商晶生产者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强行注册的结果,往往使得企业并不重视自己商标的作用而失去了注册的意义.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