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商标案件往往涉及到异议、争议和注册不当撤销等程序.涉及异议程序的商标案件指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处于异议的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涉及争议的商标案件指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同时又请求对该被争议商标进行查处的案件;涉及注册不当程序的商标案件指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提出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案件.虽然修改前后的《商标法》或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都没有关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明确规定,但是可以根据法律的整体规定和有关细节规定寻找上述问题的解决思路.
首先,涉及异议程序的商标案件的处理.被提出异议的商标面临两种直接的结果:异议成立,商标不予注册;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如果发生前一种结果,执法机关查处被异议商标显然合法.如果发生后一种结果看上去似乎不合法,但是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可以作出这样的延伸理解:既然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那么对于由于投诉人认为该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近似而请求执法机关查处的侵权案件,当然也就不应该具有追溯力.从《商标法》宗旨来看,也不难理解:《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对他人使用的未经核准注册的涉嫌侵权商标,执法机关当然有权查处,这也符合执法机关灵活、高效快捷的特点.
其次,关于涉及争议程序的商标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商标争议的概念,《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换句话说也就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商标须具有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只要有构成侵权的可能商标注册人就有权利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并不意味着被争议商标一定会对争议商标构成侵权(因为商标一经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即享有专用权,即合法存在)只有当有关机构裁定撤销,该被争议商标才可能构成侵权.执法机关对投诉的被争议商标案件不进行受案和处理,正是尊重法律、捍卫注册商标权的表现.
再次,关于涉及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注册不当商标,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若千种情形.以注册不当为由而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在其被申请撤销以前其权利是存在的,被申请撤销可能面临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注册商标被撤销.此结果出现之前,执法机关如果中止对案件的处理是合法的,因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于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反之,执法机关不中止案件的处理,也是合法的,因为同样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另一种结果是商标未被撤销继续存在,原因是该商标虽然可能是不当注册商标但撤销的理由、证据不足,或者该商标从实体上根本就不是注册不当商标,而是当事人出于某种意图恶意提起撤销申请.此结果出现之前,执法机关如果不中止对案件的处理显然是合法的;反之,执法机关如果中止对案件的处理则带有一定的风险,实践中,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让被投诉人提供经济担保:企服快车面可以约束被投诉人,另企服快车面,可以使被投诉人切实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从而降低执法风险.当有关机构作出驳回注册不当请求的裁定后,执法机关应恢复对案件的查处工作.很明显,涉及注册不当程序商标案件对于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是一种考验,解决此类案件应具备这样几个基本素质:首先是树立全局观念,不能有狭隘的地方主义或部门思想;其次是要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增强综合判定能力,特别是对于带有明显恶意提出注册不当申请阻挠执法的,应果断作出判断;最后是要准确调查取证,严密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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