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自刑法修正案颁布以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刑法修正案实现刑法更新的模式选择,不再规定新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而是追求建立大统的"刑法典"的刑法罪名体系.此种模式固然有其优势,但是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间,刑法修正需求的增加,此种模式过于僵化、缺乏专业性、针对性,立法修正程序复杂、成本高的弊端也开始凸显.
从世界范围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分散型、集中型和结合型,分散型模式即是附属刑法模式;而集中型即全部集中在刑法典中的模式;结合型则是同时在附属刑法和刑法典中规定相关罪名的立法模式(3)我国从979年刑法颁布后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实际上是分散型的模式建构的,而1997年刑法修正时转为集中型立法模式,但是未来在刑法修正时,考虑到集中型模式的弊端,可以考虑采用附属刑法的形式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立法模式的更新,作为对统一的刑法典修正模式传统的突破.以附属刑法模式设定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一,由于时代背景的变化,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态势,并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未来相关领域的刑法修正需求较大,为了避免频繁的立法修正,保证刑法典的稳定性,在附属刑法中统一规定显然更为合适;其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新型犯罪,有大量的专业名词需要法律的明确界定,例如信息网络、技术措施、电子数据库、域名等.而刑法典分则法条是以罪名、罪状和法定刑为主,限于篇幅的限制,不可能对上述概念都进行明确的解释.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则可以对上述概念进行充分的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明确,体现出附属刑法的专业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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