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的出现变更了人们的沟通方式和交流方式,出现了很多"段子王",那么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不经他人同意转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要件.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活动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此,判断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是看这些信息是否具有独创性及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如果有,哪怕只有几个字也具有著作权,如果没有就不具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通过直接引用的形式侵犯著作权.微博转发的作品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所以,转发具有独创性的微博有可能构成侵权.其二,微博的性质.微博是一个及时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它鼓励用户及时转发信息以期实现信息的迅速传播,微博的公共性和共享性决定了其侵权的绝对可能性,其同样决定了信息提供者对其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默认许可使用,甚至是放弃.所以基于作者的这种自愿放弃或豁免,一般的侵权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这种情况下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当转发者具有主观恶意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将被认定著作权侵权.
其三,作者是否有声明.判断微博转发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著作权人有没有声明不可转发,被转发和使用的微博是否用于营利目的,以及转发者对原作者是否造成了侵害.事实上,在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对此类侵权者的判罚是赔礼道歉和立刻删除转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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