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了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当出具的文件以及文件的具体要求.根据第3条的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在第4条中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在这里所称的《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在第5条与第6条中针对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别规定.在第5条中规定,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2)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3)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6条规定,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
(2)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通过对比1996年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发现,新的管理办法侧重于从商标印制委托人方面加强对商标印制的监管,对于商标印制委托人规定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同时这也为商标印制单位进行商标印制的自我监管提供了依据.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