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最终到达地一般主要指产品销售地,包括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经销者手中,以及从经销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现在假定委托加工产品的最终到达地是中国境内(从法律意义上说不含香港、澳门,下同),委托方、加工方是商标使用行为,那么按照中国的商标法律,商标的规范使用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的商标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按照中国的商标法律,商标的规范使用包括三个要件: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规范;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规范;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规范.委托方(注册商标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企服快车面,该注册商标应当由商标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使用,其他未经授权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另企服快车面,商标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核准注册的商标的内容及形式,也不得自行扩大、改变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名称.
其次,如果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的是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其商标的规范使用主要指实际使用的商标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再次,不管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加工方,在履行查验委托方手续的前提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其加工的产品上正确标注委托方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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