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针对我国注册商标被大量囤积和恶意注册较为严重的现象,以及基于我国商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所具有的高效性基础,在我国设立依职权清理闲置注册商标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知识产权离不开公权的广泛介入和调整.商标法所肩负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有效竞争的使命也存在较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从而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权属性.商标局不仅在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方面发挥着重要职能还可以对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纠纷进行调解、聆讯和裁决,以使商标权处于确定状态,对于未被使用的闲置注册商标而言,商标权所有人大多不会主动办理商标注销手续,而社会公众也不会注意到那些未被使用的注册商标.现实中,由私权主体主动对闲置注册商标的处理通常发生在其他经营者意图申请注册某商标,但是在申请该商标时其商标注册申请因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由此发现了存在已注册商标阻碍的情况.此时,一些私权主体会向商标局申请撒销商标,引发对闲置注册商标的清理程序.由此可见,如果将闲置商标的清理完全交由私权主体处理,无疑将难以有效清理大量的闲置商标,而且会导致私权主体为商标撤销程序的开展而支付费用、拖延其商标的实际使用计划.相反,倘若由公权机构负责闲置注册商标的清理工作,可以确保在无私权冲突的情况下,使得未发挥商标价值的商业标识可以受到合理的处置.
另外,对于闲置注册商标的清理实质上是对商标使用制度的落实与贯彻,旨在发挥商标本身应当具备的功能,营造公平合理的商标使用与管理的大环境.况且,对注册商标的管理以及商标使用环境的维护本身也是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所担负的职责.
同时,在我国设立商标局依职权清理闲置商标的制度具有可行性.其一,由商标局依职权清理闲置商标存在现实需求.数据显示,我国现在面临着注册商标闲置率较高的现实情况,以及注册商标未被有效利用、真正具有商标使用需求的主体却无法有效利用商标等现实问题.其二,由商标局依职权清理闲置商标拥有法律支持.我国《商标法》第49条赋予了商标局在一定件下撒销注册商标的职权,为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主导闲置注册商标的清理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见我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管理商标、维护商标制度的职能.
其三,由商标局依职权清理闲置商标具有可操作性.目前的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行政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合作的成功先例.在这些合作项目中,行政机关充分利用技术和法律的结合提高了行政审查的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此外,已经发生的由行政机关发挥桥梁作用、辅助商标转让的案例,也获得了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一致好评.因此这些经验为运行由商标局主导的清理闲置商标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其也从侧面体现了在商标局主导下的清理闲置商标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其四,关于由商标局依职权清理闲置商标,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可资借鉴.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在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具有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未在一定期限内对商标加以使用,商标局将有权废除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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