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产生: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特有的标志,其权利由奥运会主办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获得保护,一般来说不须注册、登记,但权利人也可以将其标志个别或分别申请商标注册或著作权登记,从而取得多重的保护;另外,标志的保护期限没有明显的时间限制,可以根据需要予以确定.从这两方面来看,它既不同于商标,也不同与一般的特殊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的自身特点:奥林匹克标志是一种特殊的标志或特殊的知识产权,首先,标志的范畴既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也包括其他名称权;其次,标志的内容和范围不适用穷尽列举,它是动态的、发展的和变化的;再次,标志具有明显的世界性和民族个性,即主办国可以自习设计适宜于本国家本民族特点的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获准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的无限性,以及相对扩大保护的地域性.他人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不得在任何商品或者服务领域以商业目的地使用任何奥林匹克标志;另外,一般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点,但对于大多数奥林匹克标志而言,尤其是权利人为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标志,对其保护没有明显的地域限制.这些特性是其他知识产权所不具备的.
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严格区分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奥林匹克运动是全世界的综合性的大型体育运动,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奥林匹克精神的发扬光大需要社会各界的推动和宣传,其中既包括商业性的也包括非商业性的宣传和推广,对于奥林匹克标志而言,非商业性的使用和宣传意味着它可以使奥运精神和奥运文化更加深入人心,而商业性的使用和宣传意味着它可以为奥林匹克运动带来稳定的财政保障,商业性与非商业性使用界限泾渭分明,不容模糊,但二者并非互不相干,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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