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在南山区法院立案之后,经过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的调解和两个多月的谈判,"天籁村"与"音著协"达成协议:"天籁村"KTV承认侵权, 同意支付10万元音乐版权费;"音著协"向法院申请撤诉.同时,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在调解官司过程中, 代表深圳100多家主要KTV歌厅, 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作品有偿使用协议.

【问题】上述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上述处理方式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该组织签约会员提起有关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有权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2."天籁村"KTV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 也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从该案开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进一步地了解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