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才有资格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而且生产者要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②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③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与监督.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商标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商标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查处.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还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监督作了规定: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获得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照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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