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首先是一个标记,在一个标记上是如何产生财产的.关于财产的起源,马克思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1)"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些话揭示了财产的起源与社会交往的关系,即财产权制度是对已然存在的社会交往方式的确认.商标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商标权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一项财产制度.商标法属于财产制度的范畴,是对已然存在的因商标而产生的商业交往方式的确认.
以识别功能形成为标志:自发型商业交往方式的确立
人类在产品或物上使用标记的历史久已有之.据记载,在公元前3500年前的古埃及曾有将陶工姓名标示在陶器上的要求;在英国,面包房和银匠有义务在自己的制品上标出记号西班牙游牧部落时期,人们曾经使用烙印在自己的牲畜上作标记;我国西汉宣帝五凤年间留下的陶器有以"五凤"为标志的例子,战国时期的铜器上可见到"工"、"冶师"等不同制作者的身份与名称.1)这些事实表明,在人类历史早期,人们在产品上使用标记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尽管将标记使用于产品上的历史很早就有了,但通过对商标历史的研究,尚无法将这一阶段的标记称之为"商标",充其量只能称为"产品标记".这是因为,当时的人们在产品上使用标记,与后来的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标记,两者在用途、旨趣上存在较大差别.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于产品之上使用标记,有的用以表明官方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如英国对陶工、面包师的标示要求;有的用以表明制品生产的时间,如以"五凤"为标志的陶器有的则作为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一种权利标识,如西班牙牧民在其牲畜上使用的烙印.这些使用于产品上的早期标记虽然用意各不相同,与今天的商标在含义上亦相去甚远,但如细加分析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一个共同之处是,都充当了标记使用者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的工具,成为沟通产品提供者与社会公众关系的桥梁.所不同的仅仅是这些标记在不同场合、不同时期所要表达的语义不同,而这些表达的内涵自然受制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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