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认为,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然现实生活中有成千上万个商标被使用,但在消费者头脑中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却很有限,大多数商标都被消费者所遗忘.消费者不会将一个微不足道的商标混淆为另一个微不足道的商标,只会将一个相似商标混淆为一个知名商标.因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商标是存在差别的,将成本高昂的商标保护制度适用于所有商标是对资源的浪费,更是对经营者自由选择的干预.面对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经营者有两种选择要么接受商标注册的成本,获得强有力的保护;要么节约商标注册的成本,放弃商标专用权.对于前一种经营者,往往希望通过增强商标的显著性,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积累自己的良好商誉.而后一种经营者不注册的理由也非常多,例如对于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商标的注册成本较高;对于一些代工工厂来说,自身的定位就不需要打造知名品牌;对于一些小规模企业来说,经营范围经常发生变化,申请注册商标会限制自己的经营范围.总而言之,经营者会从自己的角度对是否注册商标作出最为合理的选择,而法律则基于该选择将符合条件的商标纳入注册商标领域,进行重点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商标注册制度却也有其合理性.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是否选择申请注册商标可以由经营者自由选择.对于经营者不选择注册商标,继续选择使用未注册商标,商标法没有理由还要对其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审查,并授予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在我国无须考虑未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只需要从保护相关消费者利益出发,对具有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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