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经对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核审机构机构的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局长认为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以确定实施该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该效力随决定书的送达,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形成行政行为的合法效果.《处罚决定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方法、步骤和时限.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关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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