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在先是指一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期早于其他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使用在先是指一申请人先于其他申请人使用了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包括申请人最早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商标时的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收发货单证等,或者被许可人最早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收发货单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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