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的管理过程中,付出劳动的是商标的管理者,而真正享有商标价值的是商标的所有者.商标注册所有者在商标的整个形成过程中唯一作出的贡献就是为管理者支付一定的雇佣工资与成本.管理的成本由投资者来支付,并不能当然将权利归属于投资者,因为投资者并没有为之付出任何的劳动,也就没有获得报偿的任何一丝机会.劳动是财产的内在规定,没有劳动的对象不能作为劳动结果的拥有者.但在财产制度安排下,劳动的道德力量被社会分工的经济效率弱化,精明的注册商标管理者按照"各尽其能"的分工要求进行的高效管理节省了蹩脚的投资者进行管理劳动的时间成本,使得精明的投资者更能投身于投资领域,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就是各自按照自己的比较优势进行生产,在自由交易的市场上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是一个帕累托最优.
按照交换制度,注册商标权人通过支付雇佣工资的方式,获得了拥有商标注册价值的正当性借口.这一切深深植根于资本雇佣劳动的异化机制中,管理者以劳动力的价值兑换工资,商标权人以资本兑换商标价值.注册商标形成与商标权享有的所有奥秘就隐含在这种转变中.在整个的知识产权法权结构中,作者对其劳动的权利获得了基本的保障,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异化现象最为常见,也最为深刻.对于商标管理者的劳动也要从劳动二重性的视角来认识,即商标管理者对于商标成长所付出的劳动包含着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这两个性质的劳动,注册商标的成长过程与价值生成过程是同一的.商标管理者对商标图样的设计、商品或者服务的性价提升、企业经营资源的积累以及对于社会要素的利用,并运用组织管理方法将要素的结合最优化、利益最大化,是具体作用于劳动对象,将劳动力与对象结合在一起产生新产品的过程,使得图样这一公共资源或者版权资源在工商业活动中产生使用价值.
这种具体劳动是商标加工成型的过程.但是,加工成型的商标的价值并不取决于这种具体劳动,即"当人们基于这件设计主张知识产权时,其价值无论如何与创造该设计所支出的费用多寡没有关系,与该设计投入的创造性劳动多少也没有关系".而抽象劳动则是反映商品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畴,是商品的价值决定者.生产同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抽象劳动,而在商标等产品生产机制中,产品具有唯一性,同类产品一般不能共存,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范畴也就无法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反映.反映注册商标的价值只能另辟蹊径.如果将商标注册作为一种商品要素,商品要素投入生产以平均利润率反映的利润可以作为价值的反映要素,从而倒推商标的价值.这种决定过程也是商标价值的展现过程,反映了商标政策决定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