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只有在商业实践中被利用才具有价值与意义.通过利用行为,商标才能实现其识别商品来源、保障商品品质的功能.日本学者小野昌廷认为,已经中请注册的商标,相当于一个"器皿",可以在未来的使用中装载商誉.按照这个说法,对于已经注册而没有使用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过是对某个器皿所享有的权利.如果三年之内没有使用,他还可能丧失对这个器皿所拥有的权利.如果有人未经许可使用了他的器皿,他可以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但却可能不能获得赔偿.
《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岀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杈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商标利用行为对于维持商标权意义重大.商标利用行为不但能有效维持商标权,同时也是商标权人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品脾的声誉与美誉度所带来的磁场效应是企业谋取最大效用的途径.因而,如何促进合理与可持续的商标利用是商标法需要关注的问题.从商标法的实践来看,商标的利用形式主要包括商标许可、转让、商标价值的衍生利用等.商标许可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许可一般是指对注册商标的许可,许可的对象是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许可的商品或服务是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许可人不能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在非指定商品上使用.
在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商业专修学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海信计算机公司以获得有关主体的授权来抗辨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诚然对外授权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商标专用权的积极权能的主动行为,但是,就积极权能而言,商标专用权是在特定范围内对商标的使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也就是说,商标权人在积极行使其商标专用权时,必须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商标权人本身无权超越这个范围主动行使其商标专用权,也无权许可或授权他人在该范围外的使用——尽管其禁止权的范围大于该范围,其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却不能授权他人超越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果权利人未通过注册而是通过使用获取了商标权,其能否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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