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适用于特定项目的企业。具体来说,企业在其从事的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则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
那么,究竟哪些企业和哪些情形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情形一
1、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2、优惠内容
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1)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具体条件
企业投资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条件和标准。如果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则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温馨提示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取得的首笔收入。
如果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需将其所得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未进行分开核算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均不在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内。
情形二
1.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2.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项目范围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海水淡化项目等。
(2)转让条件
对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可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如果在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受让方不得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优惠。
3. 享受方式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所得减免”栏次选择对应项目,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