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2016年全面营改增,2018年国地税合并,有些无效发票千万别在当成凭证使用,失效后就不再有任何使用价值,切记一定要对方提供有效发票!那么什么发票已经不能使用?快和小编来看看吧!

一、旧发票监制章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8年,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普通发票

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自2018年10月29日起启用。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广西通用机打发票”“广西通用手工发票”“广西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需要更换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前期领用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营业税发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总而言之,还有部分纳税人留存有旧监制章发票、营业税发票,因自身企业各种原因,还拿出来交付购买方,请大家注意查看收到的票证,取得这类发票时注意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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