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印章整理了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企服快车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企服快车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企服快车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创业印章提醒: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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