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获得的分红要不要缴税呢,怎么缴税?下面我们为大家整理出两种情况,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新三板公司
张某,是某挂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公司)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2020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非上市公司
王某,中国国籍人士,担任某企业股东,2020年度分红1000万元,请问应代扣分红所得的个税是多少?
答复:应代扣个税=1000万*20%=2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被投资公司做了分配的账务处理,即使没有实际支付给股东,也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
2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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