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脱贫攻坚战现已取得了全面胜利,一直以来,很多企业和个人对贫困地区进行了帮助,对于这些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要点提醒】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公告(2021年第18号)将政策期限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
2. 目标脱贫地区: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国家乡村振兴局对832个扶贫重点县予以信息公开,可在其官网查询。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政策期限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
4.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即使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规定,接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已废止。因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只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作为有效捐赠凭据。
6.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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