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们是一家餐饮酒店,酒店购买的烟酒取得专票,但是一部分用于餐饮销售,一部分用于内部业务招待领用,我们全部抵扣增值税了,请问有无税务风险?
答复:内部业务招待领用的烟酒不得抵扣增值税,若是抵扣了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问题二:我们是一家餐饮酒店,酒店收到的充值卡,比如充值2000元送300元,如何处理?
答复:
(1)客人充值的时候,开具收款收据:
借:银行存款2000
贷:预收账款-会员卡2000
提醒一:若是客人充值时候要求开具餐费发票,则处理中需要体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2000
贷:预收账款-会员卡2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1.06*6%
提醒二:赠送的300元不计入:销售费用,仅仅是内部记录就可以。
(2)客人消费的时候,假设第一次消费1000并当场开具1000元的发票:
借:预收账款-会员卡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06*6%
(3)客人消费的时候,假设第二次消费1300,卡用完:
借:预收账款-会员卡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06*6%
提醒三:虽然第二次消费了1300,但是不按照1300来做收入,相当于折扣了300元,按照折扣后的1000元来做收入和计算增值税,在消费凭证上可以体现优惠300。
问题三:我们是一家餐饮酒店,酒店有的时候服务员忙不过来,会临时雇佣一些临时人员帮忙,报酬按天结算,每个人一般就是帮几天忙,请问是否需要临时人员去代开发票入账?
答复:由于属于偶发性业务,不是长期性业务,因此属于劳务报酬,若是每天每人不超过500元的不需要代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在代扣个税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参考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参考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参考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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