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其中涉及3大变化,具体变化如下:
变化一:小规模免税额度45万降至30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然而,在发布此次公告实施前小规模免税额度45万(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提示:
小规模免税额45万降至30万,只有在纳税人开具普票时享受,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另外,此优惠包括3%和5%的征收率。
变化二 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降低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0%降至5%;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5%降至10%。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变化三:小规模税率由“免税→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又变回了2022年3月31日之前的税率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022年3月31日之前3%减按1%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减按1%
提示:
该优惠只适用小规模3%征收率的,适用5%征收率的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