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马向大家详细介绍了关于公司股东出资的相关事项,介绍到《公司法》在降低创业者设立公司的门槛之余,也在股东的出资形式上作出了新的规定,让创业者们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选择更多类型的财产进行出资。
之前小马向大家介绍过,商标作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中的一种类型对公司进行出资,如果甲公司拥有A商标的使用权,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商标B商标与C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B商标与C商标目前还没有拿到注册证,现在甲公司准备用这三个商标出资,投资乙公司。
那么乙公司在接受了甲公司的出资之后,能否直接使用A商标,是否还需要其他附加条件?另外,那两个在申请的商标和A商标在出资时需要区别对待吗?
对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因此,已经过注册的A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但是,以该商标的进行出资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商标权的转移手续,即将该商标从甲公司转移到乙公司的名下。
那么A商标已经转移到乙公司名下,乙公司成为该商标的新所有人,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够直接使用A商标。
对于正在申请尚未注册的B商标与C商标,虽然也可以评估作价,并可以转让申请权,但是,由于B商标与C商标最终能否通过审查并获得商标注册证,目前还不确定,因此B商标与C商标不适合作为出资。
另外,即使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尚未注册的B商标与C商标作为出资,也可能无法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因为B商标与C商标成功作为出资,结果最终未能成功注册,那么它们的价值就会一落千丈,用它们来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会违反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小马建议较为妥善的做法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就这两个尚未注册的商标协商,将来的增资方案,如果B商标与C商标一旦成功获得注册,就立即进行评估,并进行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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