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清末,清政府就在《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中对侵犯商标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即“意在使用同种之商品,而摹造他人注册之商标”“将商标摹造而使用于同种之商品者”“知他人之容器包封等有注册商标,而以之使用于同种之商品者”等,此类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北洋政府颁布的商标法不仅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还将以欺诈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只是说,以前虽然有关于商标的条款,但那会的社会条件、维权方法、法律理论的研究都不如咱现在,所以商标的保护不是那个时代的主题,以至于很多朋友不知道这点。
你看,那么早大家就开始关注商标、注册商标、保护商标了,还有些朋友啊,注册商标觉得麻烦没必要,认为等业务做起来了再注册也不迟,这里我可真要好好批评一下了。
等业务起来了,商标注册最害怕的就是被他人先注册。
商标注册一般要遵循这么几个要素,商标要有特点,如果拿“快乐”、“啤酒”、“拉面”注册商标就肯定注册不下来,因为都是通用词语,另外一点就是先到先得,同一个商标有两个申请人申请注册的,谁先申请谁就可以取得该商标。
要是稍微懂点法的朋友就会说了,先注册就先注册呗,大不了我主张对方抢注,申请对方的商标无效不就行了?
如果说光看法条,确实是这样,但法律和法律的应用那是两码事,之所以让你早点注册是因为这一主张太难证明了。
恶意抢注,最重要的就是恶意,只是因为人家注册的早,自己实际使用,这不属于恶意,咱也不是对方肚子里的蛔虫,人家是不是故意提前注册的,咱拿不出任何证据,主张恶意抢注非常容易“扑空”。
趁早注册商标,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注册的时间成本很高,可能要到半年的时间,如果再被商标局驳回,那还得想办法重新申请,高额申请费咱先不谈,两次下来一年多也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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