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企业为了申请贷款会签下担保合同,合同里一般会规定如果不能及时还清贷款的话就需要向贷款方付出什么代价,比如说公司股权、不动产等等。
这种担保行为在职场中可谓是司空见惯了,那么当公司用应收账款作担保,能够分为若干部分作质押吗?
质押也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官方定义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产生的资金优先受偿。
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了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通俗来说,就是抵押仅仅是将抵押物抵押在受抵押方那里,抵押物的所有权还是抵押方的,处置权属于抵押方;但是质押则是受抵押方获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其有权将抵押物进行进行处置。
知道这个区别之后,我们再来看看什么叫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指的是权利人因为提供了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可以根据它要求对方把钱给你。
那么公司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时候,能不能分为若干部分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A公司和B公司做了生意,向B公司提供了价值500万的货物。之后A公司为了经营公司,就用这笔合同的应收账款中的300万向C银行申请贷款,又用应收账款总中的200万向D银行申请了贷款。
那么A公司这种质押行为是否成立呢?
首先相关法律并未对这种行为进行具体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割多份进行质押普遍是认可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因此A公司这种分割质押的行为是成立的,不过这种分割质押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实现质权的顺序,也就是能不能先拿到钱,这关系到受质押人的权利。
因此如果企业与对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对方是采用分割质押的话,需要确定应收账款中有没有先设立的质押权,具体权利有多大,必要时可以寻找先质权人和付款义务人进行核实,避免出现不能受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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