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们在生活中关于侵权案件的话题也是屡见不鲜,但是却总有人坚持铤而走险,明星效应带来的商业价值,让很多商家愿意出高额费用请明星代言,来给自己的产品做推广。
总有人想白嫖,既不想出代言费,还想自己的产品用明星效应带来客户流量?网上有消息称,痘博士因侵权杨洋被强制执行85万元。
痘博士公司在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姓名权人杨洋许可时,就擅自在自家的线下门店中将杨洋的肖像及姓名大量用于该公司“痘博士”品牌,还有自家的其他产品宣传推广中
还在各大网络平台,比如说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小红书号、等都其他平台都擅自使用了杨洋先生的肖像和姓名来进行宣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杨洋作为公众人物,有知名度,有流量影响力,民法典明确姓名权和名称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其人格利益和商业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痘博士”品牌利用杨洋在相关市场群体中的品牌影响力与产品号召力,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姓名,严重侵犯了杨洋的肖像权、姓名权。
“痘博士”品牌的行为,让大家误认为杨洋是该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大家奔着代言人去购买,但是该品牌的如果有质量问题,谁来为大家的健康安全来买单?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痘博士向杨洋赔偿共计85万元,并立即删撤公司所有线下实体店侵犯杨洋肖像权、姓名权的宣传物料,停止侵权行为;并在自己的官方微博向杨洋公开发布致歉声明。
不仅如此,该涉事公司“痘博士”此前还涉及侵权,周杰伦、关晓彤,由此可见是个侵权的惯犯,这种行为不论是影视明星,还是普通人,都是不可为的,只要是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如果需要代言人为自己的代言做推广和宣传,营要走正规的途径,邀请明星为自己的品牌做推广,但是像这种侵权的行为,必定要收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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