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税务检查更严格了,但仍有很多企业仍在做假账,俗话说,经常走在河边,没有湿鞋,一旦东窗事件发生,谁来承担企业主和会计?
假账是虚假的财务会计记录。假,即不真实,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从会计原则来看,“账”它是指符合特定会计技术要求的经济实体真实经济活动的书面记录。假账是指不真实反映企业交易或事项、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账户。它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和故意行为。当事人可以是法人或财务人员。
1、逃税犯罪主体的定义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刑法规定的逃税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以构成(税务人员作为共犯除外)。
2、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单位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破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或者使用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逃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处理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受理不真实、非法的原始凭证,或者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收支,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单位领导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到会计人员的书面意见,处理违法收支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九条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账户属于非法犯罪搜索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只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即违法行为的使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二是直接责任人,即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为单位会计。
对法定代表人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要求法人对逃税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逃税是法定代表人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然后承担法律责任。
在第二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授权企业财务总监进行会计操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刘晓庆的税务案件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系列所支付的钱应该是营业收入。但当会计要求她时,她要求把这部分收入挂在交易账户上。所以这种行为属于刘晓庆的指示。
在第三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会停止知道该单位有逃税行为。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知道该单位没有停止逃税行为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假账犯罪量刑
绝大多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罚制。什么是两罚制?这意味着对于逃税单位,他们将被罚款,即依法支付一定数额财产的处罚。以资产损害的形式处罚,所有被处罚和执行的财产将上缴国库。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立会计账簿的;
(二)私会计帐簿;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五)会计处理方法随意变更;
(六)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向不同的会计数据用户提供;
(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八)会计资料未按规定保管,造成会计资料损坏、损失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
(十)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追究法律责任人的差异
第一层是:“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和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金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逃税额超过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向自然人要求并处罚金。对单位实行双重罚款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处以罚款。对单位处罚金后,对单位的责任人员一般只处自由刑,不再处罚金。
还需要注意的是,多次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未发现或者发现但未处罚的,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根据一种犯罪合并处罚,不适用于多种犯罪合并处罚。相反,行为人多次或者一次逃税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税务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的,不再计算合并处罚。
5、故意认定主管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希望或者放手,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们应该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和轻信可以避免,导致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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