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我们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那么,我公司免征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在实践中,你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吗?别担心,让小编回答你的问题~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财政性资金”与“不征税收入”相关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
财政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补贴、贷款利息等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退税、退税、退税,但不包括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均应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政基金企业专项用途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专项资金用途规定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
3.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返还本金的要求,也不具备确认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当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总额。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模纳税人享受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的通知〔2016〕第二条第七项第四点“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借记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减免税)”科目,贷记损益相关科目。
例
甲方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符合现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2019年8月,甲方企业月销售额为9万元(含税)。那么,甲方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假设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
第一步,当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纳税:
借:银行存款9万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87378.64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2621.36
第二步,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相关应缴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通常在实践中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应纳税-应纳增值税2621.36
贷款:营业外收入26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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