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强制许可在于“非自愿”,其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专利强制许可在付给专利权人使用费方面也可能被公权介入。
而专利开放许可在于“自愿”,更尊重专利权人意思自治,包括对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选择。
专利强制许可排除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开放许可包括所有类型专利。
整体来说专利强制许可受到严格限制。
专利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专利开放许可属于专利普通许可中的特殊形式,二者在专利推广应用方面均具有积极作用。
专利开放许可更具有开放性和便利性,针对不特定人,达到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
非专利开放许可的专利普通许可是无法享受年费减免等政策的,而且还需要和被许可人逐一谈判,交易成本高,但可以对被许可人进行筛选。
专利排他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在暂时不具备实施能力时,可以通过专利排他许可保留了自行实施专利的权利,也不会因为专利沉睡失去效用。
专利排他许可在技术推广方面不如专利开放许可。
若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没有协商好,专利排他许可也可能像专利开放许可那样,导致专利产品市场泛滥,形成低价竞争。
专利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专利独占许可相比专利开放许可,更加强化被许可人的利益,许可费用更高,但不利于技术推广,而且直接排除了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
专利独占许可可以确保专利产品不至于市场泛滥,低价竞争。
专利分许可,是指许可双方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分许可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即便是独占许可,也不具有再许可权。
专利分许可直接对实施专利的范围再许可打包处理,便于被许可人更好地实施专利,也省去专利权人的谈判成本。
专利分许可与专利开放许可相比,更加灵活,给予被许可人更大的权限。
专利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
专利交叉许可至少针对的是两项专利,而专利开放许可只针对的某一项专利。
专利交叉许可可以解决实施专利过程中的双方互相侵权的问题,减少诉讼成本,相互许可促进创新技术的推广。
一定条件下,专利交叉许可会成为专利强制许可的一种,例如专利法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会有一定的公权力介入,可能会排斥专利权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需要投入谈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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