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大大优化了公司登记流程,尤其是注册资本验资部分的改革,允许初始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这让部分股东认为

:前期注册资本越大,公司实力越好。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将来会达到注册金额。但是这样做真的好吗?

例如,王先生、郭先生和马先生计划成立一家加工公司。王先生认为,为了显示公司的实力,可以多报注册资本。这个提议得到了郭老师和马老师的认可。注册时,他们把注册资金写为5000万元,但实际上三人资金之和只有300万元。

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并没有三个人预期的那么好。结果到了规定的时间,他们的资金还是没有全部到位,这时候,三个人开始着急了。郭老师和马老师一致认为,是王老师当初的无理取闹导致了现在的尴尬局面,一切责任由王老师一人承担。

由此可见,注册资本越大,公司实力越强,信用越好。如果只是为了面子而盲目认购超过股东经济实力的巨额资本,只会增加股东的责任和压力,影响公司的公信力和竞争力。特别是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

注册资本出资额应与股东的资本能力和可预见资本能力相匹配。不要以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写一个订阅截止日期就可以无视。当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的时候,如果其他股东以没有到认缴截止日期为由不出资,你就腹背受敌了,但是你也没办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