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册名称使用基本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商号、行业或者业务特征、组织形式,并冠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名称使用中的多用途禁止原则。禁止多次使用是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用的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所谓多用途禁止,是指如果不是公司,就不能在其名称中标注公司字样。换句话说,只有公司可以使用公司名称,非公司组织不能使用公司名称。行政机构改变公司品牌的单位,实际上不是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经济实体,不能直接承担经济责任,而是行使行政职能的,不得使用公司名称。
同时,公司名称的使用应注明公司类型,如: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全国性公司、跨地区公司还是区域性公司,名称都必须明确界定,即公司名称的使用必须与公司的责任性质、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另外,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如有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只能使用两个名称,但其资金不能重复。
3.市禁止使用注册公司名称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欺骗或者误解公众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