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册名称使用基本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商号、行业或者业务特征、组织形式,并冠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名称使用中的多用途禁止原则。禁止多次使用是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用的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所谓多用途禁止,是指如果不是公司,就不能在其名称中标注公司字样。换句话说,只有公司可以使用公司名称,非公司组织不能使用公司名称。行政机构改变公司品牌的单位,实际上不是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经济实体,不能直接承担经济责任,而是行使行政职能的,不得使用公司名称。
同时,公司名称的使用应注明公司类型,如: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全国性公司、跨地区公司还是区域性公司,名称都必须明确界定,即公司名称的使用必须与公司的责任性质、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另外,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如有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只能使用两个名称,但其资金不能重复。
3.市禁止使用注册公司名称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欺骗或者误解公众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