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不应存在法律或事实缺陷,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资格丧失、超过转让期限、受让方资格缺失是主体资格缺陷的主要表现。对于股权转让主体资格中存在哪些方法?

1.转让方(股东)资格缺陷的法律风险

对转让方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当然,如果你没有股东资格,股权转让的效果就不会发生。例如,公司未成立时,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身份,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此外,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不具备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受让方审查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尤为重要。

股东资格依赖于多种证明方式,这是证据能力综合运用的结果。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票、股份、股东名册、登记等记录;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成立后授权资本或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代表匿名投资者进行股权信托或控股的协议等。,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下,不同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的法律风险

对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自主权,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内部和外部的股权转让,只要公司章程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就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来说,通过章程审查对方的转让资格尤为重要。

(2)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上。主要表现为:

一、发起人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对于发起人来说,无论股份是否上市,一年内都不能转让,即使股份上市,上市前的股份也不能在上市后一年内转让。因此,受让人不得购买该等股份。

二、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所持股份的25%,其所持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开公司后六个月内,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可以看出,法律对上述人员转让股份的比例和时间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在涉及上述人员的股权交易中,应注意对股份比例和时间的限制。

同时,法律赋予的公司章程可以对上述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纳入相关限制性规定。

第三,持有5%股份的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后,持有5%股份的股东不得在买入后6个月内再次卖出,也不得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次买入。否则,由此产生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不仅无效,而且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也有可能成为持股5%的股东,买卖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四,限制上市所获股份转让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发出要约,在收购期内,收购人不得以要约以外的形式,超越要约的条件,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者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

同时,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限制证券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和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不得接受他人捐赠的股票。在成为上述人员之前,其所持股份必须依法转让。

因此,此类特殊人员的股份也禁止买卖。否则,转让将无效。

第六,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风险及其人员的股权转让限制

主要是指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承销期内及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类股票。为上市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上述股票。

因此,此类特殊人员的股份也禁止买卖。否则,转让将无效。

(3)隐名股东转让的法律风险

“大股东”和 匿名股东”通过协议建立契约关系。匿名股东不是名义股东,但他们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但“大股东”受其支配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因此,“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大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股权转让无效。

同时,如果“大股东”违反与“匿名股东”的约定,擅自转让股权,由于股东登记在公司章程中的公示作用,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仍将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让方资格缺陷的法律风险

关于受让方资格的缺陷,主要考虑的是其是否违反法律限制,以及受让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这也将导致无效转让。下列主体在接受股权时受法律限制。

(1)中国公民不能成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属于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份,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给外国投资者。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接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如各级机关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