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是指委托会计、簿记、税务备案等一系列会计工作。

的企业交给专业的簿记公司来完成。

企业只设置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

代理记账的特点和适用条件代理记账是指经批准,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会计单位的委托,代为办理记账、会计和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会计服务活动。

代理记账主体是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和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没有会计机构或在相关机构中有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应建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处理记账、核算、报账等业务,而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代理记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体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和规范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由各公司根据自身的会计业务需要来决定。

一般来说,单位的规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复杂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

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大、经营管理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单独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确保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

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而且必须是一个小型经济组织和一个个体工商户。

至于什么是小型经济组织,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和总资产进行综合判断。

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免除建帐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详见1997年6月19日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是强制性要求,建账的终审批权属于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