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对于超过投资比例的投资收入,能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此,我们不应简单地回答是或否,而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判断。
税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中“根据决定归属于公司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额”一栏中的所得。
然后转入《减免税、所得税及附加抵扣明细表》(A107010)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一栏,后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7行“减免税、所得税及附加抵扣”一栏,进行免税收入处理。
详细讨论:超过投资比例的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投资者超过投资比例的投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免税吗?2015年3月前后有不同的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A类,2014年版)(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2规定,本栏填写“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应归属于公司的股息、红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入金额”。
这一规定意味着超过投资比例的股息和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2015年3月,对《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发〔2015〕2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申报口径的修改意见》第八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填写分红金额,纳税人按投资比例或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公司的奖金及其他股权投资收入。
本条所称“其他方法”包括“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实际拥有的股息和红利可以免税,否则不能免税。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但“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但不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
上述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不允许公司按出资比例分红(不按持股比例分配);二是强调前提是“全体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份分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就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这一重要问题达成一样。
因此,对于获得未按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投资企业,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明确规定,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的“主要留存材料备查”中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新章程,以便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检查章程是否明确规定了特殊的分配条款。
这样,不但可以确保真正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纳税人能够顺利享受这种免税待遇,还可以防止少数纳税人虚增免税收入,少缴税款。
结论对于以投资比例以外的方式计算并在投资比例之外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经全体股东事先同意(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息、红利是否实际属于企业,应作为判断企业所得税能否免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