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简单地说,用户在他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使用了该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即使他人成功注册了该商标,用户也不能将其视为侵权。
下面将告诉你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采用自愿原则,因此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都出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现行商标法仅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关于制止域名抢注的第31条中。
然而,一旦抢注成功,抢注者是否可以要求在先用户停止使用或赔偿损失就不确定了。
商标在先使用权可以定义如下,即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在商标注册中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连续善意使用的,商标使用人有权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
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过。
这是对用户使用时间的要求。
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就不会有“在先使用”和“在先使用权”,这将被用作商标侵权的抗辩。
应该注意的是,使用不限于现有用户的使用。
如果存在业务继承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使用现有用户作为继承者。
死者以前的使用应视为现有使用者的使用。
换句话说,以前使用的商标的使用时间应以该商标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为准。
2.以前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
正常情况下,如果以前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在商标设计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用户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如果以前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在先申请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将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然而,法律应该保持诚信,不应该禁止或制裁正当使用。
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一个例外,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第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案,使其与注册商标更加相似。
如果在先用户改变原有商标图案,使其与注册商标更加不同,这种改变应该得到允许和鼓励。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服务商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户“不得改变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为区别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而作出的改变除外。”例如,以前用户使用的商标是印刷的长城,注册商标是手写的“长城”和“长城图形”。
如果以前的用户将其商标“长城”的字体更改为接近注册商标的字体,或添加“长城图形”,这是不正确的使用,应予以禁止。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