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财务规则遵循传统资本维持模式的思路,通过将分配对象限定于“税后利润”,并以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弥补亏损为分配利润的先决条件,试图维护并巩固公司资本,从而使公司在账面上保有吸收经营损失的缓冲。具体来说,《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有以下几个要点:
(1) 公司具有向股东分配 “税后利润”;
(2)分配“当年税后利润”之前,必须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公司可以自愿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但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5)“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通常应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的上述规则涉及诸多会计术语,但《公司法》本身未作任何定义。因此,
公司分配利润付应当依赖企业财务会计规范进行。
依现行规则,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可能引发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股东承担违规分配利润的返还责任。公司如果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财务规则分配利润,即在弥补亏损和提列法定公积金之前分配利润,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是接受分红的股东——他们负有向公司返还违规分配之利润的责任。
(2)董事承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没有规定,作出违法分配决议或实施违法分配的董事应承担何种责任。但依《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则解释,赞同违规分配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执行董事,可能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如果借利润分配之名“抽回出资”、则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除了必须退还抽回的资金外,还可能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关于抽逃出资的讨论,详见本章第一节之四“股东出资制度”部分)。
(4)公可能因未提列法定公积金而遵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补提法定公积金,并对公司课处不超过20万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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