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登记,均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登记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原则是:
一律收取人民币;对以外币确定的注册资本额,要折算成人民币后,再按规定的标准计收。(1)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费标准
a.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收费最低限额为50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收取300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企业证照副本另行收费,每份工本费10元人民币(下同)。
b.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一般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其注册资本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c.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2)外国企业的登记费标准
a.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收费标准:设立登记收费人民币600元;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费人民币100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的,收取人民币300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的,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人民币10元。
b.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人民币2000元;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国企业再转包、分包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c.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0.5‰收取;变更登记收费人民币100元。
d.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变更登记收费人民币100元。
e.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变更登记收费人民币100元。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其他收费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换)证照的,每份收费人民币50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